近年来,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持续走深走实,我国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不断完善。征收工作严格落实《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规〔2025〕5 号)相关规定及执行标准,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;同时依据宿政规发〔2026〕1 号文件以及《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相关要求,征收补偿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、搬迁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。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实施,充分听取相关主体意见,落实公平合理补偿,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长远生计有保障。各级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,健全矛盾多元化解渠道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宿迁楚街城市更新安置相关司法实践,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稳步推进、依法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的生动缩影。
2001 年,宿迁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当地招商引资企业,启动重点城建项目 —— 仿古商业街区楚街开发建设。该项目为城市重点形象工程,片区房屋腾退工作依据江苏省及宿迁市《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》(宿政发〔1999〕30 号)有序组织实施。
片区内,沈某江、沈某涛、沈某高三户居民房屋登记为住宅,房屋实际用于旅馆经营,持有完整工商、税务、特种行业经营证照。项目推进期间,开发企业与三户产权人经过多轮沟通磋商,未能就安置方案达成一致。为保障项目有序推进,富康公司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相关诉求,申请司法途径厘清相关安置事宜。
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参照宿迁宿政发〔1999〕30 号文件,形成货币补偿安置的审理意见。三户产权人对审理意见存有不同看法,提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;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后,各方仍存在不同认识,相关事项再次提交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2004 年 4 月,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终审审理意见。审理意见结合房屋长期实际经营的客观情况,认定案涉房屋大部分面积属于非住宅经营性用房,尊重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诉求,明确富康公司支付相应款项,并交付对应面积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。富康公司对终审审理意见存有不同认识,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2010 年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,案涉房屋长期用于旅社经营,经营所得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,单纯按照住宅标准落实安置难以体现公平原则,此前审理认定并无不当,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
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,由睢宁县人民法院负责办理。法院依法开展财产查控、款项扣划工作,完成对应房产交付。产权方表示,房屋持续用于旅馆经营,相关安置权益来自生效法律文书,属于合法财产权益。
多年来,全国人大代表、法学专家、新闻媒体及公益机构持续关注本案,通过材料转递、实地调研、专家研讨等方式助力问题依法处置。多部门组织专题协调会议,统一片区安置标准,积极推动各方协商化解分歧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,对相关申请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。目前,案件再审、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均已走完,生效法律文书保持有效。
这起案件,集中反映城市建设进程中房屋性质认定、安置标准适用等共性问题。按照苏政规〔2025〕5 号文件、宿政规发〔2026〕1 号文件以及《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要求,征收补偿包含房屋价值补偿、搬迁补偿、临时安置补偿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;集体土地征收严格执行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,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,配套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安排,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权益。征收工作应当拟定完整安置方案,载明征收范围、土地现状、补偿标准、安置方式、社会保障等事项,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,恪守法定程序、坚守公平合理补偿原则,这也是各级司法机关处置同类事项的基本遵循。当前,富康公司仍可依照法定途径继续表达主张,行使相关程序权利。伴随法治中国建设持续深化,各类社会事项均可在法治轨道下妥善处置,实现定分止争、案结事了。
责编:hxq